聊城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
关于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的公告
各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:
《聊城市市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聊国资〔2023〕27号)实施以来,有效规范了企业采购行为,初步构建起“公开、透明、优质、高效”的阳光采购工作机制。
为贯彻落实阳光采购相关工作要求,聊城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先后开发了阳光采购电子系统、建设了全流程电子化采购实施场地、组建了平台运营服务团队。为建立平台长效运营服务保障机制,持续提升为各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提供专业、公正、高效服务的能力,参照省内外其它阳光采购服务平台做法,平台决定自2025年6月5日至7月5日,在财信集团采购项目中为各采购人、采购代理机构提供有偿服务试点,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注意事项详见附件1。
试点工作结束验收后,平台将适时对所有采购项目启动有偿服务。
联系人及电话:
曹亚舒 18462281887
周国军 13206350518
聊城市阳光采购服务平台
聊城市公共资源(国有产权)交易中心
2025年5月28日
附件1:平台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注意事项
一、收费标准
收费项目 |
服务方式 |
收费标准 |
收费对象 |
交易服务费 |
使用信息系统、场所 设施及相关服务 |
项目成交金额的0.2% |
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|
仅使用信息系统或 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 |
项目成交金额的0.1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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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采服务费 |
委托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代为采购项目 |
参照发改价格[2011]534号文件标准 |
成交供应商 |
二、相关说明
1.依法必招项目不收取交易服务费。委托阳光采购服务平台代为采购项目收取代采服务费,不再收取交易服务费。
2.交易服务费四舍五入到元,不足500元的按500元统一收取,单个项目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4万元。
3.入围、框架、单价类等无固定成交金额的项目,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,交易服务费按采购代理机构收取代理服务费的15%收取,采购人自主组织采购的,交易服务费按500元/标段收取。
4.项目因各种原因流标、废标、终止的,不收取交易服务费。
5.采购人自主组织采购的项目,交易服务费由采购人支付,如交易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,应在采购文件中做好约定;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,交易服务费由采购代理机构支付。
三、账号及发票
1.支付账户信息
户名:聊城要素综合服务有限公司
银行: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柳园路支行
账号:229946532234
2.发票开具
平台统一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,请在支付交易服务费后将开票信息+转账电子回单+邮箱+手机号发送至平台邮箱ygcg@lccxtz.com,标题模板为“交易服务费开具发票—公司名称”;支付交易服务费时需备注:项目编号+交易服务费+手机号,并在支付完成5个工作日后通过平台领取。